第五章 歐美的地方政府組織
壹、地方政府的範圍
一、地方政府的範圍
在民主政治下,政府乃是國家統治團體所設的機關,用以表達、實現人民意思之總體。地方政府乃國家特定區域內的統治機關,為了統治權的行使,自然也應該設有表達並實現人民意思和願望的機關。所以地方政府,應包括表達民意的意思機關-地方立法機關,及實現人民願望的執行機關-地方行政機關。
二、地方政府的組織型態
◎考題
◎試說明權力合一權力分立地方政府的區別。
◎各國地方政府組織型態可分為那幾種?我國係屬於那一種類型(我國:權力分立)?請分別申論之,並請略述其他類型在臺灣適用的可行性。
各國因歷史背景不同,政治及社會環境各異,政府制度各殊,因此地方政府的組織也不太一樣。但如就立法與行政的關係而言,或就權力是否集中而言,各國地方政府組織,約可分為兩種不同型態,一者為權力一元制,另一為權力分立制。
(一)權力一元制(權力合一)
1.意義:乃地方政府權力集中於地方議會,又稱為議會集權制、權力集中制、權力匯一制。採行此制的國家認為,地方議會就是地方政府,或至少也是地方政府的最高權力機關。
2.型態:權力一元制下的地方政府,有兩種不同的型態
(1)機關單一制:這種制度乃是以地方議會為地方團體的唯一統治機關,亦即地方議會就是地方政府,凡立法、行政等一切權限,皆集中於此一機關行使。此制為英國所採用,美國的市委員制也屬此一型態。
(2)機關分立制:這種制度乃是以地方議會為地方團體的最高統治機關,不過其所議決的事項,應專設機關執行,並對議會負責。採行此制的國家認為,地方議會為地方意思機關,然執行需要責任與力量集中,因此必須設置獨立的機關及負責的首長主持之。美國的市經理制即屬此一型態。
(二)權力分立制
1.意義:所謂權力分立制,乃地方政府之權力分屬於地方議會與地方行政機關,即設置議會負立法之責,設置行政機關負執行之責。由於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分別設置,各獨立行使職權,故又稱機關對立制。
2.採行此制的國家認為,地方議會應以立法事務為限,不宜同時掌管行政事務,所以行政機關脫離議會而獨立行使職權,
並由人民直接選舉,而與議會立於平等地位,各司其事,並分別對選民負責。美國的市長制即屬此一型態。
貳、歐美地方議會--英國地方議會
(一)體制
英國地方政府係採權力一元制之國家,各級地方議會為各該地方之唯一統治機關,沒有與地方議會相抗衡的地方行政機關存在,換言之,在英國,其地方議會為立法機關,亦為行政機關。
(二)組織(以縣議會為例)
1.主席、副主席:主席副主席係由縣議員選舉產生,任期一年,每年改選一次,但得連任。當選主席者,不以現任縣議員為限,外界人士而具有縣議員候選資格者,亦得當選。
2.委員會:縣議會是一個合議制機關,由於會議不可能天天舉行,因此行政事務是由議會的各委員會處理。英國地方議會的委員會可分為得設委員會與法定委員會兩種:
(1)得設委員會:乃是依據各法規中的「任意條款」規定而設立,議會是否設置此類委員會,由議會自行決定。
(2)法定委員會:法定委員會係由中央法律規定必須設置的某種委員會,以處理某項法定事務,因此這種委員會又稱為必設委員會。法定委員會中又有常任委員會與特別委員會之分
a常任委員會,指經成存在以處理政務者
b特別委員會,乃為適應特別業務之需要,或為研究特種問題而設。當任務終了時,即予結束,非經成存在。
c此外,還有一種聯合委員會,其職掌不限於一縣,而與參加聯合委員會的機關均有關係。
3.英國的地方議會的委員會與一般國家議會委員會的不同
◎考題
◎英國的縣採用委員會,其執行機關為縣議會下各委員會,請問各委員會與一般地方議會所設之委員會有何不同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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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國家議會委員會 |
英國的地方議會的委員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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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為審查議案或調查某事項而設,其任務以審查或調查完後,向議會提出報告為範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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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議會對委員會所授與的權力,固有以審查研究及提出報告為限者,但更常有對委員會授予行政權者。這種委員會,對於其所主管的事項,得自行直接處理,僅於議會所定的相當期間,向議會提出行政報告。 2.英國委員會之所以有行政權,乃因議會非經常集會,而除議會外,又別無行政機關之存在。 3.英國地方議會的委員會,不但有行政權,且某些事項,非經委員會審查並報告後,議會對這些事項不能逕行處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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組成分子多以議員為限 |
除以議員為主要構成員外,有些委員會更容納非議員的外界人員參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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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國的地方議會(選)
(一)地方分權法
1.1982 前,只有省、縣市2 級,雖另有郡、區的設置,但郡實際上只是省的分支,區則為軍事、司法與選舉的區域而已,只是國家的行政區域,非地方政府、自治單位,因此無地方議會之設置。
2.1982 後,法國國會通過「地方分權法」,法國將地方政府分為行政區(大區)-省-縣市三級,此三級皆有地方政府及地方自治團體的地位。即在省之上增設行政區一級。
(二)改革前後
1.增設行政區
2.廢除省長制,改設共和國專員,將原省長的行政權移轉給省議會議長,使省議會具有實權,真正影響省政,地方自治權大為增加。
叁、美國的地方行政機關
州的行政機關
(一)組成:州之行政機關為州政府,州政府由州長、副州長及州各行政機關組成。
(二)州長
1.任期以四年一任者居多
2.其職權分立法、司法及行政三方面
(1)立法權
a召集州議會舉行特別會議討論法案。
b向議會提諮文。
c法案之簽署及發布權。
(2).司法權為赦免權,但視州憲法賦予權限範圍而不同。
(3) 行政權,包括人事任免權、行政領導權、軍事權(得調動國民兵)
(二)副州長:為州議會參議院的議長
(三)州政府的行政機關主要有州務卿、檢察長、司庫官、審計官。
美國縣的體制vs 我國縣的體制
◎考題
◎試說明美國縣之體制,並與我國縣制之比較有何區別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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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國縣的體制 |
我國縣的體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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體制上而言縣政委員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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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國縣政委員會是一縣的主要統治機關其名稱至為分歧,而組成員,有由州議會派任者,但大部分仍由選民選舉產生,有一定之任期。縣政委員會為一綜合性機關,具立法、行政及司法權。 |
我國縣的統治機關為縣政府,名稱上相當統一,而縣政府的職權乃以行政權為核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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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別委員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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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些縣常為某種特殊事務如衛生事業、社會福利等而組成各種特別委員會,這些委員會有些由縣政委員會所指揮者,亦有許多完全脫離縣政委員會而獨立。 |
.我國未有獨立於縣政府以外之委員會的存在.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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獨立行政人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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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國各縣除有獨立於縣政委員會的特別委員會外,還有許多獨立於縣政委員會之行政人員,如縣秘書、財政官員、督學、工程師等。有些是民選有些是派任。 |
我國無論中央或地方公務人員,均受同一法制之規範,亦無獨立於縣政府以外之公務員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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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人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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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國各縣,有各種法院之設,這些法院在司法體系上雖屬州法院的體系,但其中有許多司法人員與縣有著密切的關係,可視為縣官員。 |
我國司法權屬中央立法並執行的事項,其司法人員亦非縣的官員,與美國不同。 |
(一)縣政委員會
1.美國縣政委員會是一縣的主要統治機關,其名稱至為分歧,而組成員,有由州議會派任者,但大部分仍由選民選舉產生,有一定之任期。縣政委員會為一綜合性機關,具立法、行政及司法權。
2.我國縣的統治機關為縣政府,名稱上相當統一,而縣政府的職權乃以行政權為核心。
(二)特別委員會
1.有些縣常為某種特殊事務如衛生事業、社會福利等而組成各種特別委員會,這些委員會有些由縣政委員會所指揮者,亦有許多完全脫離縣政委員會而獨立。
2.我國未有獨立於縣政府以外之委員會的存在.
(三)獨立行政人員
1.美國各縣除有獨立於縣政委員會的特別委員會外,還有許多獨立於縣政委員會之行政人員,如縣秘書、財政官員、督學、工程師等。有些是民選有些是派任。
2.我國無論中央或地方公務人員,均受同一法制之規範,亦無獨立於縣政府以外之公務員。
(四)司法人員
1.美國各縣,有各種法院之設,這些法院在司法體系上雖屬州法院的體系,但其中有許多司法人員與縣有著密切的關係,可視為縣官員。
2.我國的司法權屬中央立法並執行的事項,其司法人員亦非縣的官員,與美國不同。
美國市的體制
美國為聯邦治國家,其地方制度較為分歧,而州對市的授權又有不同方式(市憲章制--普通憲章制、特別憲章制、分類憲章制、選擇憲章制、自治憲章制),形成市制多樣化。大體而言,美國各市政府的組織體制,可分為四種:
(一)市長制
1.組織:市長制在美國甚為普遍,與我國市制頗為相似。一市的主要統治機關為民選議會與民選市長,市議會為地方立法或決策機關,多採一院制,其職權各市不一,大致上有立法權、財政權、行政監督權、準司法權等。而其市長又可分為實權市長與弱權市長:
(1)實權市長制:市的一般大權,例如預算之編制、官員之任免、否決權的運用等,皆掌握在市長手中,市議會對於市行政事宜不得任意干涉。
(2)弱權市長:市的一般大權,皆掌握在市議會或分散於各市政官員中。
2.特徵:市長制的特徵,在於市長與市議會是處於對立與平等的地位,各有職權卻又彼此牽制,由於此原因,使政府的力量不足、行動遲緩,難有有效為民服務,對於緊急情況,尤難應付。
(二)委員制
1.組織:委員制的組織,立法與行政大權皆集中於民選委員會手中,委員人數一般為5 人,每一委員都是由全市選舉產生而非分區選舉,蓋每一委員都視為全市代表而非區域代表,是以各委員的權力平等,分別充任一部門的行政首長,但職權之行使乃集體為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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優點 |
缺點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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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組織簡單,權力集中 2.運用靈活,行動迅速 3.不會發生市長制下相互牽制的弊病,提升行政效率 |
1.缺少行政上的領導,違背專家政治原則。 2.集體領導共同負責的結果,實際上往往形成無人領導,無人負責的情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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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經理制
1.組織:這一制度乃仿照工商企業界的科學管理精神而設計。著重在行政上專門性,同時將全部行政責任課之於市經理。因此在採經理制的市中,亦必有市議會之設。市議會是由民選的市議員所組成,其主要任務是決定政策、制定法規、選任市經理。市經理所執行的,是行政上事務,乃按照市議會的指示辦理,因此他不必對選民負責。不但如此,在市經理制下,通常還有一位由議會所選出的市長,只是這位市長僅是市府名義上的首長,為一市禮儀上的代表,並為市議會開會時的主席,無實際上的權力。由此可見,經理制是一種權能區分的制度,議會有權以決定政策,經理有能以執行政策,與國父的理想頗為吻合。
2.優點:經理制在美國市制中,不失為一種良好的制度,市議會掌有決策大權,市經理負有執行重任。這種權能區分的制度,很容易使事有依歸,責無旁貸,讓選民易於辨認。市經理的選任,既然唯才是問,當然易使市政步入專家政治之途,發揮專業化的精神,增加行政上的效率。
3.缺點:在經理制下,缺少一個政治領袖。雖有市長之設,但這位市長實際上是一個虛位首長,沒有實權,故不能視為該市之政治領袖。其次,市政大權都集中於市議會之手,而沒有人可以與之相抗衡,易造成議會專擅
(四)市長經理制
又稱市長行政官制,是一種實權市長制與經理制的結合。即在實權市長制的市長下,設一由市長任命與市經理相似的的市行政長,協助市長處理一般行政管理工作。
1.由於市行政長由市長任命,因此對市長負責,而不對市議會或選民負責,同時,其被市長任命是由於他的行政能力,而非政治因素,因此可表現他的專業與專長。
2.在市長經理至下,既可有政治領袖,又有行政專家,是一種兼具市長制與經理制之長的制度。
美國市制之特色
1.市在州以下的各地方政府中居於最重要地位。
2.州對市的授權,及富彈性,能適合各地需要。
3.各市享有高度自治權。
4.各市市制有著極大的分歧性。
5.美國各市富有積極的改革精神。
